防范涉税风险秘笈,你知道多少?了解多点,减少踩雷。

2022-08-02 19:3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958

要点:防范偷税风险

防范虚开风险防范骗税风险防范欠税风险防范信用风险为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广州国税地税稽查部门结合多年来的执法经验,梳理总结出纳税人常见的涉税风险,并结合当下营改增政策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81招防范涉税风险秘笈,希望能给广大纳税人提供帮助。防范偷税风险增值税篇

1.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企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红、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5.企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6.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7.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8.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废旧货物,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入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篇9.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1.企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2.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3.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4.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5.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6.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篇17.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内部罚没款收入等收入不得长期挂往来款,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作纳税调整;18.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得在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长期挂账,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作纳税调整;19. 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的,如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成本已列支但收入未确认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0.企业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1.企业发生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应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纳税调整;22.企业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等,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3.企业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停车费、保险费等费用,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4.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6.企业发生的赞助性支出、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7.企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已在财务费用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8.企业将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29.企业取得的资产处置所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收入,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并作纳税调整;30.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31.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32.企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的,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33.企业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34.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相关折旧或摊销不得作税前扣除,如用不征税的补贴购进固定资产,资产折旧已作税前扣除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35.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36.企业取得的不合法凭证,如收据、白条、假等,不得作税前扣除,已列支的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篇37.企业为职工建立的年金,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绩效奖、年终奖,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企业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2.企业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企业超标准发放的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职工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企业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个人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企业为职工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企业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企业向销售人员发放的销售佣金,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企业实行员工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0.企业在各种促销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企业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客户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企业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防范虚开风险53.企业不得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为他人虚开,或支付手续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54.企业不得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篡改、变造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票面信息,造成信息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55.企业不得在客户不需要的情况下,将转开给其他没有实际发生业务的客户;56.企业不得通过虚构农产品生产者、虚构收购业务、虚大收购金额等手法,自开自抵农产品收购;57.企业不得利用变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税款抵扣,再对外进行虚开;58.企业在进行货物采购时,应尽可能认真审核供货单位身份,了解货物的具体来源。可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等信息,查看供货单位是否属于正规企业;59.企业对于业务往来密切的重要供货单位,应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加工能力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估,必要时向供货企业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60.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避免现金交易。转账时将开票方与收款方进行比对确认,如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上注明的开票方信息不符,企业应当暂缓付款,进行核查;如对方要求将货款转入私人账户,企业应提高警惕;61.企业取得的应认真审核,对票货不一致、票款不一致、货款不一致的,应以予退回;62.企业应认真审核交易的原始单据,并整理归档备查。合同协议、订货单、送货单等各种单据中的客户名称、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要素应保持一致,并与内容和结算内容保持一致。对上述原始单据企业应建立备查档案,并设置档案保管期,以便内部复核及相关部门检查; 防范骗税风险63.企业不得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但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除外;64.企业不得在海关验放货物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内容不符;65.企业不得让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出口;66.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对同一批货物不得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67.企业在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或在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或在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情况下,不得以自营名义出口;68.企业在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得以自营名义出口;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不得以自营名义出口; 防范欠税风险69.企业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70.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1.企业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企业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企业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72.企业欠缴的税款发生在以其财产抵押、质押或被留置设定日期之前的,企业应优先偿还欠缴的税款;企业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73.企业消极清缴欠税、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将有权依法对其银行存款、商品、货物、财产、股权等资产进行冻结、扣押、查封,通过拍卖、变卖变现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74.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又不及时配合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一旦构成逃税罪,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75.企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6.欠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一旦被判为等级D级,税务机关将依法对欠税企业采取限量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等措施。欠税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所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的纳税信用也将直接被税务机关判为D级;77.欠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78.税务机关将定期对企业欠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公告,通过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形式,将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金额等信息对外公告; 防范信用风险79.税务机关将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公告,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企业违法事实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80.企业一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将被税务机关列入税收黑名单,纳税信用级别也将被直接判为D级,企业将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格的审核监督;81.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将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相关部门将依据职权在经营、投融资、取得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因此,企业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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