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车房,要如何处理?

2020-11-23 10:2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161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介绍,原党委委员、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程勇被开除党政机关职务。根据通知,成勇违反诚信纪律,向管理部门和客户借钱。


11 月 9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宣布,原党组成员、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春珠已在双方开放。通知指出,于春洲违反诚信纪律,向管理和服务客户借了巨额资金,为他谋取了利润。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在资金、住房、车辆等管理服务对象上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着 "借" 的旗号,非法借贷、侵占下级单位、企业的资金、住房、车辆和经营对象,认为这些不是大问题。


党员干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管理对象借钱,借房屋、汽车。事实上,他们所借的是手中的权力,实质上是对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措施条例" 第 90 条第 1 款包括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务公平执行,包括违反廉正纪律。"条例" 规定," 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资金、住房、车辆等,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厉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党内职务,留待检查或者开除党。


例如,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区纪委发出的 "关于党员干部典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通知" 指出,这一地区河源街道办副主任石向波负责街道民政工作,负责对低保险户进行检查、识别、认证和救助,装修儿童婚房。他向河源街地区低保险户高某直接管理和服务客户高某借了五千元,并多次与高某进行其他个人财务往来。石祥波受到党的警告。


借贷行为是一种不支付利息或租金的未付或象征性的行为。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借款行为和以借款名义接受他人财产的行为。借款有归还的原意,没有占有的意图。如果在 "借款" 的旗号下,以非法占有的名义故意接受他人的财产,就会成为一种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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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浙江省常山县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玉松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王玉松一度痴迷炒股,结果借高利贷最终导致无力偿还。在所有借贷渠道穷尽,举债无门的情况下,王玉松走上了权钱交易,违法犯罪的道路。经查,2016 年以来,王玉松单独或伙同身边工作人员,以向请托人,公司老板,上访人员,下属借款为名,收受现金,金条,烟酒,消费卡,礼品等各种贿赂。王玉松则利用职务便利和地位,在项目承接,拆迁补偿,企业资质挂靠或退税,工程款回收,亲属缓刑,办理取保候审,亲属聘用,专项资金拨付,岗位调整,或职务晋升等方面对这些人 "关照"。"。


据开化县人民法院审判,王玉松利用项目经营和专项资金分配的优势,共收受他人财产 282.97 亿元,构成受贿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具体的认定中,"借" 与 "受贿" 两种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如果贷款具有按时归还的意思,但在返还能力期满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归还时,意味着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导致了非法占有的意图,不能再简单地认定为借款行为。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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